合同的存在可以促进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合作关系,合同的制定应该注重细节,确保合同条款的准确表达和解释,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下面是有美篇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规范的合同优质6篇,感谢您的参阅。
规范的合同篇1
根据《沈阳铁路局20xx年经营管理重点研究攻关课题计划》的要求,我公司以专题形式开展了对企业合同管理的深入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
20xx年,在局投资管理中心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公司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合同签订、审查、履行工作,未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全年共签订合同507份,合同标的额344642万元。所有合同均上报局投资管理中心审查,其中,公司总部 共签订54份,合同标的额16051万元,大连分公司共签订79份,合同表的额48041万元,丹东公司共签订57份,合同表的额5856万元,营口分公司共签订28份,合同表的额1393万元,锦州分公司共签订42份,合同表的额2126万元,通辽分公司共签订82份,合同表的额9553万元,吉林公司共签订100份,合同表的额253219万元,长春分公司共签订14份,合同表的.额88万元,沈阳分公司共签订31份,合同表的额7610万元,会馆分公司共签订10份,合同表的额27万元,东乌公司共签订7份,合同表的额545万元,东乌运输公司共签订3份,合同表的额133万元。
二、调研中发现存在的问题
在路局、局投资管理中心的大力指导和帮助下,经过公司监督检查,合同管理工作虽然逐步走向正轨,基础工作逐渐得到规范,但目前在合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问题是:
1、合同管理人员、承办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合同观念和意识比较淡薄,目前公司下设四个子公司和八个分公司。由于公司所属的12个分、子公司成立时间短,主管合同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合同承办人员来自铁路的不同系统,业务管理水平不高,合同观念和意识比较淡薄,对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还不熟悉,落实合同管理规定还存在诸多“盲区”,出现了诸如合同签订不及时、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合同上报审批不及时、应签未签书面合同等问题。
2、合同上报审批不及时,尤其是工程招投标合同比较突出,这也是合同工作目前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首先,合同承办人员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由于合同承办人员不固定,承办人员与客户谈判并准备签订合同时,未及时将起草的合同文本及对方相关资质送交给合同管理员,而合同管理员又不掌握合同签订情况,导致部分合同不能及时上报审批。其次,部分合同管理人员对有些盖印后没有及时上报的合同,没有跟踪督查上报,造成一些合同长时间没有报送到合同管理员,更谈不上及时报送审查。第三,个别分、子公司经理先与客户合作开展业务,后签订合同或补签合同的问题也是时有发生。第四,去年和今年我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较多,但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工程建设项目已经完工或接近完工,但相关的合同仍然没有签订,即使签订,也是补签,远远超出上报审批的时限。
3、合同签订不规范,对方资质审查把关不严。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无年检情况,委托代理人无企业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个别企业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部分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有的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个别合同无履行期限。
三、整改措施
针对目前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并针对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结合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1、严格执行合同签订、审查审批、上报审批程序。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均需报公司审查后,再报局投资管理中心法律事务部门审批,严禁迟报、不报和补报合同。对未签订、未盖章和丢失的合同及铁路货运延伸服务订单要立即与签约方沟通补齐;对违反规定的合同要重新签订。铁路货运延伸服务订单要按照车站、月份分类装订保管。
2、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要结合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制定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细化有关细则、制度和办法,规范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
3、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强化合同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每半年要对各分、子公司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经营意识。结合公司实际,以与公司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主要内容,聘请专家授课,提高职工法律水平,增强职工法律意识。
5、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计划20xx年上半年举办一期合同培训班,由公司经营部负责培训,同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聘请路局有关法律人员授课。
6、拟配备一名具有国家资质的法律顾问,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出谋划策,为公司规范合同管理、预防经营风险、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供有利保障。
大连沈铁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经营部
20xx年12月20日
规范的合同篇2
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
借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土地闲置,自愿将土地出借给乙方使用,经双方协商一致,
一、 甲方出借土地的位置和用途:出借土地位于**市**镇***,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亩。土地借给乙方用于**********的用地。
二、 出借期限为**年,即自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给予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作为补偿,该款的'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本协议签定同时甲方将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在出借期限内乙 方有权自行使用该土地,包括但不限于搭盖建物等地上附属物,但不得用于从事非法活动。
四、 土地平整及建筑物报批等有关事项由乙方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 出借期限内,若甲方及乙方确因重大事项需要提前解除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
六、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解除合同。若有违约,应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七、 本协议自乙方签定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乙方:(签字): 达成如下协议:
规范的合同篇3
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范
案例:租房期限双方存争议,租房者利益受损
肖先生和钱先生是朋友,肖先生有一套公寓。钱先生的公司在郊区注册但想在城区办公,于是与肖先生协商口头达成协议,由钱先生租肖先生的这套公寓使用,租期两年,但没有签订什么书面的协议。
可是半年过后,双方因为一些其它的事关系恶化、矛盾越来越大。肖先生提出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可是钱先生不愿意,一方面是钱先生因为矛盾和肖先生斗气,另一方面肖先生用公寓办公搬家涉及电话号码的变更、公司宣传资料的地址调整等很多事情,很不方便。于是肖先生提出要么按约定的两年期限履行,要么钱先生要赔偿肖先生因搬家产生的损失才可以解除。
后来,肖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钱先生搬出公寓。钱先生主张双方已达成协议租期为两年,现在未到租期,要求继续履行,驳回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事实上已形成租赁关系,但就租赁期限双方存在争议,钱先生主是是两年,但未提供合同等书面证据,肖先生也不认可。而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的租赁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肖先生已通知钱先生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了钱先生一个多月的时间准备搬家,已经尽了法定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钱先生限期搬出所租公寓。
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和期限有什么特殊规定?
1、 房屋租赁合同应该采取书面方式。
“口头协议”由于发生争议时其内容的不可证明性,对双方都存在不确定风险。就房屋租赁合同而言,关于形式和期限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有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有什么区别?
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的区别就在于合同期限是否明确方面不同,定期租赁在签订合同时有一个明确的期限约定,而不定期租赁则没有这个明确的期限。
这一点不同,在实践中对双方的权利影响很大,定期租赁的,在约定期限到来前,无法定或约定理由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拒绝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只要
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即可。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和其它合同不同,突然解除对双方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对出租人而言,要尽快找新的承租人,否则就面临房屋空置的损失。对承租人而言要找新的承租地点,这倒在其次,很多人租房子是为了经营,好不容易招揽了固定的客源,一旦搬家这个损失往往无法计算,实践为房东看房客经营红火想收回房屋自营或加价出租的事情很多,房客往往就是吃了“不定期租赁”的亏。就算不是经营是自住,随着房价和租金的上涨,在同样的区域,过几个月或一年后,原来的租金水平就未必能租到原来的房子了。
而这些风险,在双方形成租赁合同时往往并不为双方所注意,很多人在面临对方突然提出解约时,往往是不理解“凭什么呀?我房租一直交,住得好好的,你说解除就解除?”可从法律上讲,不定期租赁,确实是说解除就解除,只要给合理的期限就可以。所以,一旦产生的争议和风险,后悔也就晚了。
针对这种风险,律师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不但应该采取书面方式,而且应该有明确的期限约定,以避免一方突然提出解约,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我国的一些特殊的财产国有制度,比如土地国有,一些房屋和土地的交易受到限制。而往往有些交易者为了规避这种限制就想出“长期租赁”或“永久租赁”的变通办法。
针对这类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合同法》作出了对租赁期限的限制性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如果双方约定的期限超过了这个限制,那超过部分就是无效的。
我个人认为,房屋租赁期限是不宜过长的。现在租房自住的,很少有长年租住的需要,一般长期限的租赁往往是出于经营的需要,可这种长期经营的租赁对交易双方都有些不便和风险。因为在数年甚至十几年的租赁期间,房屋的价值、周围的租金水平都会有大的变化,您想想您现在住的地方十年前的房租和现在的房租就明白了。
而一旦这个租金水平发生大的变化交易的稳定性就会受影响,如果当初的租金高了,承租人就会想办法违约解除合同。如果周围地段租金大涨,房东肯定吃大亏了,一旦房东感到吃亏一定会想方设法找承租人的毛病或设置障碍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这种可能造成交易不稳定的因素,整体来看,其实对哪一方都不利。
所以,长期租赁双方都要谨慎,如果期限真的要比较长,律师认为为公平起见,在合同中双方应该对租金的标准留下一定变化的余地,比如约定三年或五年后依据某种客观的标准进行调整,这样能平衡双方的利益,对双方公平,才真正有利于交易的稳定。
规范的合同篇4
合同法律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合同法有什么规范类型与法律适用?下面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在法官适用合同法解决合同纠纷的过程中,辨明某一合同法律规范的类型,乃是正确适用法律,妥当解决纠纷,并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实现合同法内在信仰的前提性工作。
作为合同自由原则核心的,是当事人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这就意味着,在采用合同形式所进行的交易中,当事人可以对其权利和义务的安排,经由平等的协商,作出自主的决定。它还意味着,合同法上凡是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安排有关的法律规范,几乎都是任意性规范。此类合同法律规范,可以经由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或交易习惯,排除其适用。在当事人就当事人之间的相关事项未尽行使或未尽充分行使自己的自由,就交易的相关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由自由的补充行使,仍不能确定时,这类合同法律规范方发挥对于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调整作用。此时,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应当优先于立法者和法官的意志而得以实现。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任意性规范又被称为补充性规范。对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优先实现状态与任意性规范之间的这一关系,《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一句非常经典的表述,那就是“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约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意味着,当事人经由约定对自身利益所作出的安排,具有相对于任意性规范的优先性。
既然如此,法官在就合同法进行法律适用时,“依法办案”就不再是像适用刑法或行政法那样,一律严格适用法条的规定。如果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由任意性规范确立,法官必须要前置性地审查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就同样的事项有特别的约定。如没有特别约定,还需要审查就同一事项当事人之间是否已形成交易习惯。如没有,方可适用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定,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决断。
任意性规范在合同法上,少量的带有明显标志,如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百四十二条、二百二十五条、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七条、二百九十三条、三百一十五条、三百五十三条、三百五十九条第三款、三百六十三条、三百六十七条、三百七十二条、三百八十条、四百零五条、四百二十二条都明确规定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此时自然易于辨明。但大量则没有明显标记,此时,如何确定某一规范就是任意性规范?这就牵涉到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要求法官运用自己的智慧来分辨。这里的价值判断并不是纯个人性的、主观擅断的,而是有一个大致可以遵循的标准,那就是任意性规范所调整的利益关系,仅关涉合同当事人的“私”的利益,是有关当事人“私”的利益安排的法律规定,并不关涉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除任意性规范外,在合同法上,同样与合同自由原则的确认和贯彻有关,也同样关涉合同当事人之间“私”的利益安排的,还有一类规范,我们称其为倡导性规范。但倡导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却有所不同。区别在于:任意性规范对于当事人利益的调整具有双向性,从而具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双重功能。换言之,它既调整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又是法官对合同纠纷据以作出决断的依据。相比而言,倡导性规范尽管确定了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但却仅具倡导性,因而并非法官可以运用的裁判规范。
在合同法上,为了使合同自由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就需要对合同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根据限制方式的不同,有程序性的和实体性的两种。
其中程序性的限制是借助于程序性规范来实现的。它主要不是体现在合同法上,而是体现在与合同纠纷处理相关的民事诉讼法上。如果说合同法是合同法内在信仰的实体实现,那么民事诉讼法就应是合同法内在信仰的程序实现。在这一点上,实体法与程序法是相通的。在民事诉讼法上,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大多属于对于当事人自由的程序性限制(当然,其中更多的是对于法官自由意志的程序性限制)。这种程序性限制,是一种经由程序的展开和进行,自发产生的限制,是程序所具有的“作茧自缚”效应的必然反映。但不应忽视的是,合同法上也有程序性限制的规定,如第五十四条要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变更或撤销条件时,应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行使;第七十三、七十四条规定,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或者撤销权也应向法院主张。限制合同自由的程序性规定,虽然并不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作出实际的调整,但却确立了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的行为规则。当事人不依据程序性限制为一定的行为,即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在这种意义上,对于自由的程序性限制,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借助实体性规范实现的实体性限制,是特定社会政策考量的产物。根据限制对象的不同,实体性限制规范包括双向限制性规范和单向限制性规范。前者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由都进行了限制,后者则仅限制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由。双向限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藉由合同
立法,力图实现的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因其权威性和不可更改性,常被称为强制性规范。
无论是强制性规范还是单向限制性规范,都对当事人之间特定领域的关系进行了双向调整,因而兼具行为准则和裁判规范的双重功能。且作为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体现,当事人也无权进行约定予以排除适用。因而法官在对此类规范进行法律适用时,自可作为对纠纷进行裁判的依据。
除此以外,尚有两种规范类型值得研究。一种是确定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主要包括合同法第三条至第八条等。包含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一般并不直接发挥法律的调整功能,它们总是在完成了具体化的过程之后,通过体现基本原则的各项法律规范来发挥调整功能。如果在特定情形下欠缺具体的法律调整,也要由法官发挥“造法功能”,创制具体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另一种是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如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对于合同所作的概念界定等。解释性规范尽管不直接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调整,但在合同法上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解释性规范在合同法上发挥着纳入规范的作用,即把发生在“自然意义”的生活世界里,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有选择地纳入合同法的法律调整。例如将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在商场购物,向商场支付价款,购买特定商品的行为,用合同法的语言解释为买卖合同,将其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不难看出,前述几种类型法律规范的调整,都依附于解释性规范。具体来讲,就是只有纳入了解释性规范的调整,方可发生前述几种类型规范的调整。可见,解释性规范起着“过滤器”的作用,过滤之后的对象方可受合同法的具体调整。法官应妥当运用合同法上的解释性规范,将纷繁复杂的纠纷,恰当地纳入合同法的调整。
规范的合同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开展,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进行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章程等均遵守本办法。
公司内部签订的各种协议及劳动合同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从准备、谈判、签署、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直到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整个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合同的签署、合同的审查、合同的履行、违约情况的处理、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专人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办公室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监督指导公司合同的制定,对合同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2、协助公司顾问律师对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
3、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5、负责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及其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保管,调阅登记等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1、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
2、负责初审合同承办人草拟的合同可行性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交办公室备案,供公司领导参考;
3、依法履行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通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4、在顾问律师的指导下及时收集整理出现问题合同所涉及的证据材料,并提交办公室备案;
5、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及归档移交工作。
第七条、合同承办人员的职责
1、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拟合同,并向合同承办部门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论证及对方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认真履行生效合同,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4、及时向合同承办部门汇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财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1、对确属我公司签订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应及时结算、报销付款。
2、对不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或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可暂不予结算并及时通知顾问律师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义务,有预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见我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4、对方需先履行义务,我方主要是付款义务的合同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对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规范的合同篇6
甲方(供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需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一条 甲方为汽车配件供货商,同意向乙方提供汽车等配件,乙方同意买受。
第二条 乙方从甲方处进货时需提前向甲方书面提交订单,甲方根据乙方在订单中的要求安排交货。订单可以通过传真、邮件、电话等形式提交。
第三条 对于乙方未提交订单,甲方擅自送货的,乙方有权拒收或甲方同意乙方随时退货。
第四条 甲方交付货物时,乙方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3小时内按照订单对产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验收,并签收送货单给甲方。
第五条 乙方确认下列人员签名收货代表是乙方收到了货物:
第六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甲方应该承担一切运输费用将货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乙方在发现的甲方交付的产品中不符合订单要求的,可以要求退货,但是,乙方人为损害的除外。 乙方应该与甲方交付货物后 日内付清货款,否则,必须每日支付应付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给甲方 合同终止后 天内,双方必须核算往来账目,乙方必须在往来账目核算清楚后将应付的余款支付给甲方。 每月 日为双方上一个月的结算日,乙方应该出具对账单给甲方。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无约定的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合同的变更、解除均需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甲乙双方任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须向对方提供由权威机构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证明材料。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送达给甲方的订单均适用本合同。 合同期满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在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开始协商签订新的合同。如本合同已到期,但新的合同尚未签订,为确保双方合作的延续性,本合同有效期自然顺延至新合同签订之日。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二十条
甲方 (盖 章):
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乙 方 (盖 章): 法人或代表人: 日期: 甲 法人或代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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