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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心得体会5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实践中积累的智慧和教训,对今后的发展起到指导作用,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对所学知识和经历进行总结和归纳,加深对事物的理解和领悟,下面是有美篇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去法院心得体会5篇,感谢您的参阅。

去法院心得体会5篇

去法院心得体会篇1

陈坚 蒋晓红/摄

作为湖南本土培养的第一届法学硕士、全省屈指可数的民商法博士,陈坚已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了21年。目前他是省高院研究室主任。

21年间,从刑二庭到民一庭、民二庭再到研究室,陈坚勤于思考、潜心钻研、紧贴实务、注重积累,成果丰硕。早在本世纪初,他就在湖南法院大胆进行了“开办单位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有益探索,该裁判方法后被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所确认。他也被最高法授评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陈坚说,司法审判的现实呼唤“工匠精神”的回归。“工匠精神”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代表着一种精雕细琢、精益求精、专注坚持、永不言弃的工作理念。工匠打造的是工业产品,法官打造的则是“司法产品”,它的质量好坏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司法公正。对于定纷止争的法官而言,提倡“工匠精神”,培育“工匠精神”,以“工匠精神”推动司法审判工作意义尤为重大。

一次大胆的尝试

儿子要结婚了,在怀化当中学教师的老李夫妇拿出一辈子的积蓄给儿子在长沙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儿子儿媳俩人的名字,却不想两年不到,儿子和媳妇竟闹着要离婚。

儿媳说,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共有,所以房子她理应分得一半。老李夫妇则拿出了银行的汇款凭证,称购房款系他们夫妇从怀化汇过来的,儿媳没有花一分钱。最终,该案的主审法官陈坚判决确认该房归老两口所有。

“当时我国《物权法》还没有出台,作出上述判决需要很大的勇气与胆略,即使到2007年《物权法》施行也仅仅是确立物权公示原则和争议物权确认规则,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登记的权利人就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在不动产物权所有权人已经明确的前提下,第三人能否对该不动产的归属提出异议并诉诸法院,法院能否受理此类案件并支持第三人的诉求,这些问题近20年一直困扰广大民事法官。”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陈坚说。

“之所以广大民事法官对此存在困惑,关键在于《物权法》对物权公示原则和争议物权确认规则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法官在适用中难以把握标准。从《物权法》基本原理分析,不动产物权登记在谁的名下仅仅是推定其享有该不动产物权并对善意第三人产生保护效力,如果他人对该物权提出异议,则物权登记权人必须提供取得该物权的法律依据。因为任何权利的享有都必须基于相应的法律事实,物权也不例外。利害关系人只有证明其有取得相应物权的法律事实,才能证明自己是享有该物权的真正权利人。上述案例蕴含的裁判规则是,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取得必须基于相应的法律事实。

可喜的是,今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该解释采纳吸收了上述案例的裁判规则,从司法解释层面对物权的归属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优化经济环境的典范之作

采访中陈坚聊起了他在刑二庭审理过的印象很深的一起案件。

“当时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将被告人孙某判了15年有期徒刑,作为二审承办人我提出了改判无罪的处理意见。”陈坚介绍,该案件的被告人孙某原是邵阳市城管办的副主任,在向组织递交退休申请后,到其曾担任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的私营房地产公司做工程顾问,5个月后退出时,孙某收受该项目房产开发商给付的33.6万元酬金。2001年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孙某不服,以自己不构成受贿罪为由向湖南高院提出上诉。

陈坚在仔细审阅案卷材料后认为,孙某虽曾为国家工作人员,在邵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面临困境的情况下,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再三要求,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了他提出的提前退休申请,离职到该公司任顾问,凭借自己在建筑工程业务方面的经验,向开发商提供该工程开发的有关信息,并为他们取得工程的开发权献计献策,促进了该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给予的高额酬劳,其行为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当时邵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事实证明该行为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益于国家和社会,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为该房地产公司谋利,故不应认定为受贿。

“当时庭里对该案的处理也有不同的意见,我始终坚信自己的判断并耐心细致向合议庭及领导汇报好案情,最终我的意见获得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陈坚说,这个案子在当时影响较大,在次年初的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该案被时任湖南省委书记杨正午作为人民法院优化经济环境的典型案件在大会上表扬,被称为“优化经济环境的典范之作”。

开裁判方法先例

在刑事审判庭工作了5年后,陈坚转战民一庭,一呆就是15年。15年间,他从民一庭到民二庭,审理了不少复杂、疑难案件。其中,让他印象最深的是邵阳某银行的一起土地使用转让权纠纷。

据陈坚介绍,上个世纪90年代,邵阳一家银行注册成立了房地产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与长沙一家开发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公司向开发公司转让土地,对方依约支付了244万元的土地转让款。孰料该房地产公司名下并无土地,更让人惊讶的是,该房地产公司很快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歇业。吃了哑巴亏的长沙开发公司在退款无门的情况下,只好将银行和该房地产公司均诉至法院,但房地产公司已经无力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案子上诉到湖南高院,作为承办法官的陈坚,在系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后认为,该房地产公司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独立法人,应当依法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该公司成立时实际上没有人员和自有资金,100万元注册资金系邵阳这家银行拨付的,因此不具备企业法人的条件,应认定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开办该公司的银行承担。同时,该公司人员均由银行委派过来,歇业后公司人员及资产都由银行全部承接,该公司歇业后的相关民事责任应当由银行承担。最终依法判令开办单位银行承担该房地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

案子判决后,涉案各方均服判息诉。“类似本案公司被吊销以后,公司资产、人员由开办单位承接,这种情况下应由开办单位承担责任,最低限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当时全国鲜有此类判例。”陈坚说,该案创设了“开办单位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裁判方法,在我省乃至全国起一个先例作用。

一个案子9个回合的调解

2010至2012年,陈坚挂职担任郴州中院副院长。其间,他参与调处了—起征地补偿费纠纷案。

1992年,郴州宜章县城关镇某村成建制农转非,村集体土地征归国有,列为城镇建设用地,但征地款—直未补偿到位。2010年补偿款拨付后,居委会以 1992年后已参加工作的不予补偿为由,未给肖某等18人分配土地补偿款。肖某等人遂向宜章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分配征地补偿款。其诉求遭遇一审法院驳回,肖某等人不服,向郴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肖某等人组织100多失地农民来郴州中院上访,并到郴州市委、政府门前静坐请愿。

陈坚作为分管院领导在耐心接访并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如果草率维持或者改判的话,不但难以解决现有问题,还可能酿成新的矛盾。因此,他要求合议庭一定要做好涉案当事人的工作、尽可能以调解方式审结该案。在调解陷入僵局后,陈坚亲自带领合议庭奔赴案发地,与当地党委政府、村支两委协调沟通,凝心聚力做当事人工作。经过先后9个回合的艰辛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一起历时两年有余、案情异常复杂的纠纷得到了成功化解。

司法“工匠精神”

在陈坚看来,树立和发扬司法“工匠精神”首先必须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在审判业务上精益求精。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不外乎两点:一是善于及时总结审判经验,使审判活动中获得的心得和体会得以积累、沉淀;二是使审判经验上升到理性,进一步指导审判实践。他直言自己审判经验的取得主要得益于他担任十余年庭审业务指导组长的工作。

“2001年以来,全国法院逐步形成了统一的大民事审判格局,这一时期也是我国民商事法律尤其是民事司法解释出台最快、最多的一段时期。民事证据、婚姻法、人身损害赔偿、建筑工程、诉讼调解、劳动争议等一系列司法解释相继出台。”陈坚告诉记者,当时他作为民一庭的业务指导组长,不仅要将全省各级法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反映到最高法院,还直接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司法解释的出台开展的诸多调研活动。

“这一项工作使我对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的背景、意图,司法解释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司法解释的精神内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陈坚说,正因为参与了法律、司法解释的制订过程,熟悉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及精神实质,有利于我们在裁判案件时能够更加精准地适用法律。

针对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陈坚以农村土地承包、婚姻家庭、合同解除、矿产资源等领域为视角,系统探索和考量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并在类型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方面进行了系统性研究,他出版了6本专着,另外与人合着了5本,这些书籍成为了不少法官办案的参考书。

“我们这一代法官成长于社会转型期,也是矛盾多发期,特别是近几年来,民事收案呈‘井喷式’上升,且新类型案件屡见不鲜,案情渐趋复杂,给向不断向我们提出新的挑战。”陈坚坦言,法官只有在把基本案情吃透,把法律精神领会,把立法背景弄清,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找准,并力求法律适用精准的前提下,裁定的案子才有可能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审理一个民事案件,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对照法律条文适用并非难事,难的是如何在确保法律适用精准的基础上,摸清当事人的诉讼预期,把握好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各方当事人利益都最大化。”陈坚告诉记者,“法官应当将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融入到司法审判的每一个环节中,不断追求程序运行、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的完美精准,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不仅保护权利,更关注权利背后深刻的情感和价值追求,从而作出与事实和法律相符的理性裁判,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积极践行司法‘工匠精神’,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程序、各个环节上精雕细琢、精益求精,不留瑕疵、杜绝差错,追求卓越,应当成为一个民事法官的毕生追求。”

原文载《法制周报》2016年11月8日,详情点击阅读原文↓↓↓

●编辑:刘沁

去法院心得体会篇2

一个月不自觉间眨眼已过,我的工作也渐渐上手了,我抓紧一切机会努力拓展和充实自己。这次朱庭长要到交警队去调解一个案子,原告极力主张要求被告赔偿65万,而此数额远超过法定赔偿额25万,朱庭长和叶法官娓娓道来,深入浅出地分析法律和案情。我在旁边作着记录,在这次调解中,我发现公平、公正这一概念在公民的头脑中还是占据着“可怕”的地位的,之所以称之为“可怕”,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无疑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但若一味只是追求自己要达到的公平、公平的境界,这恐怕就是过火了。就此次的当事人而言,他计算自己的损失高达100多万,完全无视法律规定和人情。法院做他的工作,和他解释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判决,则是45万,同时的工作也是人性化的,考虑到原告损失大,又做被告工作,在法官们的努力下,被告最终同意愿意多赔偿10万当做精神抚慰金,而这个在判决中可以不给付。但是原告仍然不同意,我们的敬爱的法官不辞辛劳,第二天又赶过去调解,双方当事人也为法官们这份敬业的和爱民的心所感动,最终达成一致。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公民的“维权”意识很浓,中国总体的法制进程是在向前的,但如何兼顾城乡公民,尤其是农民的普法教育,这也确是任重而道远的工程,在此案例中,原告不懂法,一味得觉得自己的权利受损,应该赔偿多少。但是法律是公正而严肃的,法官们更是本着维权的意识,和公正的信念为人民服务。民事案件一般都要经过诉前调解,庭后调解,调解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可想而知。然而这其实也是本着“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真正设身处地的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进入观音山法庭实习,在这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我真正的感受到了那份忙碌感和充实感,每天不断的调解,开庭,耳濡目染各个案子。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结案登记表、上诉函、开庭公告、传票等的书写。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

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

去法院心得体会篇3

过学院领导、老师的努力,我们有幸于上周三、周四到长清区人民法院去参加法庭旁听.我之前旁听过一些案件,因此在去之前对它并没有太多期待,但是这次的案件还是给了我很深的印象,通过此次旁听加深了我对庭审过程的了解.

第一个案件为熊__故意伤害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宣读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熊__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王__左侧眼骨骨折,轻伤.然后由被害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系自首,并表示对该案民事部分积极赔偿,争取宽大处理.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害人为轻伤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然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赔偿请求的证据,其代理律师提供了被害人所花销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的相关收据、证明,以及请求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鉴定书(经鉴定为伤残10级),鉴定费用等.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因此没有展开辩论,这让我们大呼不过瘾.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经过了几轮的民事部分辩论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审判长与审判员遂决定庭下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翌日,我又旁听了关于交通肇事的案件,有两件酒后驾驶的案件集中审理,使用简化程序,从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感受到国家对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在加大,鉴于社会公众利益,应对酒驾“零容忍”.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同时也对自己今后将要从事的专业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我们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后也大多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甚至会成为立法、执法的领军人物,要扛起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重任.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老师们为了这次旁听付出了极大精力和心血,在这里我向您们表示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去法院心得体会篇4

来法院的初衷,是为了要手握法律的正义之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渐渐地,手上案件一个又一个后,我的心却渐渐沉甸甸了:法律,究竟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呢?一些案件经过了法律,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后,我没有得到正义的满足,却是留下了满心的惋惜。因为,在这两个周中,我看了太多迷失的少年,听了太多花季被折断的声音,见了太多不该发生的悲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我所实习的这段时间,是我所接触的案件的主角。我统计了一下,仅11月份,少年法庭就接了9个未成年案,涉案34人,批捕了32人,另2人被公安机关作了其他处罚。这绝对是个触目惊心的数字。它向我们发出警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已刻不容缓了。结合庭里的资料,现对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及原因作如下论述:

刚进大学校门,就接受了这份新鲜而有挑战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感觉到很能锻炼自己的能力和增强自己的勇气,毕竟己经开始尝试着用天真的思想去触摸这个社会。尽管有些思想和观点?还比较稚嫩和单纯,但毕竟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进法院实习后,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

听说其他同学在律所实习的都比较闲,基本没有什么可做的。我觉得和他们相比,我还是很幸运的,虽然接触的东西不是很多,但是负责带我的实习老师们都很耐心地指导我、精心地为?我答疑解惑,让我学到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本领——

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在实习中,经济庭法官们任劳任怨的敬业和实干精神,刚正不阿、执法如山的严正品格,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良好节操,深厚的法学底蕴,丰富的法律知识,广泛的社会经验和高超的驾?驭庭审的艺术……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他们的身上闪烁着法治文明的光芒,寄托着百姓群众的法律信仰。尤其是经济庭?处理的案件,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有关经济犯罪的案?件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经济利益,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因此法?官们作出最后的判决与裁定都慎重万分,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要求,权衡利弊,以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比较惭愧的是:我常常要人带者和教着做事情,给经济庭的法官们带来了不少的麻烦,但是他们都循循善诱、不厌其烦地?耐心指导,使我得到了最大的训练,同时让我也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比如:在最短的时间内就一件事情,问一些必要的问题,避免出现一些可能的结果时而不知道怎么处理。

在实习期间,我能主动配合实习部门开展有关法律业务的工作,认真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作好实习日记。在这两个星期?的实习过程中,我对法院的业务有了初步的了解,对促进今后专业课程的学习起了一个很大的作用。然而,由于我们的专业课程才刚刚开始,许多专业知识还没有学到,但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在老师的指导下,这些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实习结束了,但我感觉并不是那么轻松似的,我觉得自己面临着更多的压力与挑战。一切都得从头开始,一切还得靠自己。实习时曾不断告诉自己:在今后的大学生涯中必须要更加努力读书,学好一些实实在在的本领,塑造好自己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修养,这样才有资格立足于法律事业中。

我一直很喜欢这样一句话: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我想在?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因为它教我懂得了如何独立地生活,如何凭借法律人的智慧和真诚赢得他人的尊敬和信赖,如何尽己所能关心需要帮助的人……我成长了,也成熟了,这里包含了我的努力与付出,但我更要感?谢我们龙岩中院,因为她给了我这次机会;还要感谢经济庭的所有前辈们,因为他们给予了我很大的信任、帮助与肯定;感谢我所遇到的所有好心人,因为他们的鼓励与帮助……

实习是大学生走向社会的作用非凡的一道槛,其中充满着磨砺与再学习的机会。若要成功的跨过去需不断地反省并改进一些为人处世的措施。当然对于学法律的我来说,更得关注法律及其适用方面的琐碎,不断地从中获得进步的经验,为更好的规划以后的人生打好基础。这道槛对于大学生初步涉世也是非常重要的。实习给我留下的第一印象——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

去法院心得体会篇5

12月5日下午,我和几位同学来到xx区人民法院进行法院旁听,旁听的案件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案情大概是一家公司找另一家公司兑换港币,但是由于双方在沟通上出现问题,原告将用于兑换的20万转到被告公司的一个被冻结的账户中,被告答应等账户解除冻结拿到钱后再给原告兑换,但是因为过了很久被告始终没有给原告兑换港币,所以原告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20万。

之前一直以为,法院旁听可以将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审判情况相结合,从而对审判程序有进一步的了解。但是经过这次法院旁听,我发现在法庭上出现的突发状况并不都有固定的处理方式,很多时候取决于法官的判断。这起案件由于被告没有到庭而又无正当理由,所以在经过法庭调查后,法官便以“被告未到场,无法进行法庭辩论”为由,将案件延期审理。当时的第一反应就是为什么不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回到本案,既然被告无正当理由,何不直接进行缺席判决呢?

带着这个疑问,我在网上搜集了些相关资料,发现原来缺席判决也会带来许多问题:一是上诉率高,发改率高。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一些审判人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进行认真审查,往往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没有到庭质辩,应视为放弃了进行质辩的权利”为由,草率作出判决,造成判决错误。二是容易引发上访。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对法院裁判的理念和方法不认同,又没有亲自参加庭审,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败诉后往往不考虑自身

因素,而是怀疑法官偏袒原告,进而上访甚至缠访。三是案件执行难。缺席判决的被告往往对法院判决的抵触情绪更大,执行的难度加大。所以有时候执行缺席判决比延期审理更加“麻烦”,由此我也能体会到本案中法官的考虑,也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除此以外,这次旁听我还了解到了许多细微的法律知识,比如起诉状为外语格式的需翻译为汉语格式,电子档资料的需以光盘形式递交等等。更重要的是,本次法院旁听让我对法庭审理程序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审理中有很多论据和论点都是来自于我们的民法课本,还有老师提及过的一些法律知识,可见,民法理论学习和基础知识储备之重要性,为以后的学习提供了更清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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